联盟章程

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发展联盟章程
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》 精神, 探索中国式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路径,创新区校联动产教融合发展模式, 形成区校“共生共荣、共建共享、互利共赢”发展格局, 经多方协商, 成立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发展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, 并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联盟名称: 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发展联盟。英文译 名 : National Alliance of Developmental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Development Zones。

第三条 联盟性质: 本联盟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、 全国职业高等院校校长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督下, 由服务开发区的全国职业院校、行业企业等自愿组成的非政府、非法人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四条 联盟宗旨: 坚持“跨界融合、 多边互动、 互学互鉴、互利共赢”的合作原则, 聚焦“现代化”“高质量”的区校“一体化”发展目标, 把开发区产业资源转化为职业教育优势资源,将专业建在产业链、需求链上, 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与产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, 构建产教命运共同体, 打造全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样板,为推动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作贡献。

第五条 联盟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2按要求认真履行联盟的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服务职责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六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。

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:专家咨询委员会、理事会及其秘书处。

第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成员大会,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审议联盟章程;

(二)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四)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九条 成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成员(或成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理事单位推荐, 并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 其成员由国内职业教育专家、 行业企业高管以及海内外有关教育、 科研等机构的知名人士等组成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为联盟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;

(二)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;

(三)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执行机构,全面领导和部署本联盟工作,对成员大会负责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(二)制定联盟章程;

(三)提名、选举和任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;

(四) 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;

(五)批准联盟新成员入会、停止联盟成员的资格;

(六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
(七) 向成员大会报告联盟年度工作;

(八) 设立联盟相关工作组;

(九) 指导监督联盟秘书处工作,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
(十)审议联盟成员单位的提案;

(十一)讨论决定联盟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,沟通和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,确保联盟工作高效有序运行。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相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。

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,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, 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日常工作;

(二)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
(三) 负责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并组织实施;

(四)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;

(五)负责组织和对接联盟与政府相关部门、企业、高等院校、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;

(六)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交流研讨等工作;

(七)负责办理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
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为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智力支持、人才支持、 技术技能支持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等;

(二)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,并遵守联盟章程;

(三)履行成员义务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。

第十六条 成员入盟的程序:

(一)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;

(二)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;

(三)理事会审议通过,成为联盟成员。

第十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:5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,执行联盟决议决定;

(二)积极承担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;

(三)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;

(四)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前不向外透露;

(五)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, 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;

(七)经理事会授权同意,成员可以联盟名义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;

(八)成员共建共享教育资源和研究成果,共同服务政府决策、企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。第十八条 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,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:

(一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

1.可提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

2.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项目工作组负责人;

3.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中,应较理事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,提供经费筹措支持,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、科研等工作。

(二)理事单位:

1.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;

2.可参加联盟组建的项目工作组, 提议工作组负责人;

3.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各项活动。6第十九条 成员退出机制

(一)联盟成员退盟自由,退盟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 并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成员资格;

(二)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,则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。

(三)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停止成员资格。


第四章 合作机制

第二十条 联盟将致力于创新“区校一体”发展机制, 在招生就业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规划、课程设置、教材开发、教学设计、教学实施、质量评价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、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、 产业学院建设、 产教融合资源整合等方面实现联盟内成员之间的共商共研、共建共享。

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“学分互认、 人员互兼、 双向互挂、课程共享、专业共建”合作方式, 在职业能力标准、专业课程标准、职业证书标准等领域联合开发、先行先试。

第二十二条 联盟内成员单位联合开发区优势企业,联手申报、承接、对接国家职业教育重大改革、创新项目,为国家职教改革提供实践案例和理论成果。

第二十三条 在遵从联盟章程前提下,鼓励成员之间通7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。


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

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

(一)社会捐赠、赞助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用于秘书处日常办公和联盟开展的合作项目及相关活动等。

第二十六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单独列账,专款专用。

第二十七条 联盟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成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监督。 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 挪用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八条 联盟章程由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有关条款的修改, 须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
第二十九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并报联盟成员大会表8决通过。 联盟终止前,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,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于“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发展联盟”。


全国开发区职业教育发展联盟

2022 年 12 月 2 日